查看原文
其他

法官说法(40期)┃ 买假证办入学,终究是一场空

九龙坡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 2022-12-06

基本案情


杨某某、蒲某某在20183月至20196月期间,对部分学龄前孩子的家长宣称,交钱就可以帮忙找关系入读某对口小学,部分家长缴纳了8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费用让二人帮忙办理。


二人在取得这些家长及小孩的身份信息后,通过“办证小广告”联系办假证人员,按每套650元至850元的价格办理符合对口小学入学条件的假户口簿、假房地产权证,再让家长用其伪造的证件到对口小学办理入学手续。


2019年6月13日,对口小学在审查学生入学资料时发现,有家长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和房地产权证为学生办理入读手续,遂向公安机关报案。经警方查证,有20余名家长使用伪造证件办理入学,其假证均由杨某某、蒲某某二人提供。民警随即将蒲某某、杨某某抓获,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。





法院审判

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蒲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23本,买卖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30本,均系情节严重;被告人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10本,买卖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14本。二人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、买卖身份证件罪,二罪并罚,判处被告人蒲某某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,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,同时禁止二人从事与教育相关的职业三年。宣判后,被告人蒲某某、杨某某表示服判。
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

伪造、变造、买卖或者盗窃、抢夺、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、证件、印章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

伪造、变造、买卖居民身份证、护照、社会保障卡、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





法官说法


九龙坡法院王晓明法官提示:推行划片就近入学政策是实现教育入学机会公平的重要手段,买卖用于办理入学的国家机关证件和身份证件,不仅损害了国家机关证件的公信力,还挤占了符合入读条件的学生名额,侵犯了其他符合入读条件的学生平等受教育的权利,严重扰乱了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,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。对这种弄虚作假、投机取巧和破坏社会公平的行为应坚决说不,以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环境。



撰稿:刑庭 杨欢

编辑:包康君

审核:向蕻








 · 往期推荐 ·


编辑、核稿:综合办



点分享点收藏点点赞点在看

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

文章有问题?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